根据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原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的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移交深圳市会计学会。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持有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三、继续教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