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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013-12-13 18:39:48 浏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11日
 
2014年元旦放假时间安排
  放假1天(1月1日);
  2014年春节放假时间安排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2014年清明节放假时间安排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2014年劳动节放假时间安排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2014年端午节放假时间安排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2014年中秋节放假时间安排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2014年国庆节放假时间安排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每年的放假安排以及通知都是由国家国务院统一发布和安排的,2014年节假日放假安排表最终方案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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