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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积分入户详细规则

2012-12-25 15:05:15 浏览:
深圳积分入户详细规则

一、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条 件

  本指南是个人通过委托代理机构以积分的方式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积分入户操作指引。
 
  调入市外干部、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引进海外留学人员不适用本指南。
 
  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48周岁以下;(二)身体健康;(三)高中(含中专)以上学历;(四)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犯罪记录。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按照《深圳市2012年度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积分入户申请。
 
  重要提示:所有积分入户各项指标分值的计算截止时间以代理机构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提交信息成功日为截止时间。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积分入户)》表一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本人在“本人承诺” 处签名,并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已婚人员配偶信息须如实填写,如届时配偶入户深圳,系统会自动校对已有信息。
 
  (二)《深圳市人才引进呈报表(积分入户)》表二:申报积分入户人员积分明细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由本人在总积分“本人签名”处签名,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深圳市人才引进审查表(积分入户)》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须由委托代理机构及户籍地乡镇政府、居委会或调出审批(主管)部门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居委会或原工作单位,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最高学历为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最高学历为中专学历的,需提供广东省教育厅出具的《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3.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深圳验证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一楼外国专家局业务受理窗口)
 
  4.持有高级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用人单位应向其毕业学校发函核实学历并提供其毕业学校出具的《关于核实高级技工学校学历的复函》。(样式详见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
 
  5.高中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提供由其毕业学校和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高中毕业证明。
 
  注:1、2、4项须同时报送学籍档案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证书照片页和等级页复印件)
 
  1.持有专业技术资格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提供含发证审批部门意见的考试合格人员发证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2)持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3)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或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持有广东省外非全国统考取得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局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在市外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3.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须提供专业资格考试报名登记表(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六)投资纳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2、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收原件)。可在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市场主体信息查询。打印注册登记相关信息查询界面,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3年纳税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七)近五年内(2008 -2012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八)近五年内(2008 -2012年)国家部委及以上单位、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所述荣誉证书,不包括国家部委、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下属组成部门授予的表彰或证书。
 
  (九)在专利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十)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房地产权利正在设立抵押的,提供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抵押银行的公章及银行出具的抵押证明。
 
  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
 
  (十一)近五年内(2008 -2012年)在深圳市献血的证明(收原件)
 
  此证明须由深圳市血液中心于2012年度出具。(详见附件《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无偿献血积分证明办理指引》)
 
  (十二)近五年内(2008 -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义工服务积分证明(收原件)
 
  此证明须由深圳市义工联、各区义工组织或区级团委组织出具。(详见附件《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义工服务积分证明办理指引》)。
 
  (十三)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此证明须由可合法使用《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的慈善组织出具。(详见附件《深圳市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十四)《个人信用报告(入户审核专用)》(收原件)
 
  须提供由鹏元征信有限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数据库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当年度有效。(详见附件《2012年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操作指南》)
 
  (十五)本人户口簿及身份证
 
  1.户口簿(验原件,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
 
  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复印件)(具体样式详见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人才引进相关业务办理指引及其它)。
 
  3.如果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属非正常升位的身份证号码变更,须先到深圳市社保部门更正参保身份证号码,再进行网上申报信息。
 
  5、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十六)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根据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抚养权归属本人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可申请随迁,随迁子女户籍须与本人在同一户口簿上。
 
  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可办理异地子女随迁。
 
  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异地子女随迁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七)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未婚、未孕、未曾生育人员须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收原件);已孕、已生育人员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收原件)。
 
  注:《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6个月。详见2012年人才引进业务指南汇编第七部分《迁户过程中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十八)近一年内《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体检表》(原件)
 
  申请人须到指定的体检医院体检,体检表须贴本人照片,并有体检结果,医生签名和体检医院盖章。详见《深圳市人才引进入户体检指引》。
 
  注:无须附各项检验结果单。
 
  (十九)《深圳市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积分入户)(收复印件 )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代理机构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重要提示:
 
  本年度积分入户申办过程中不对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学籍材料除外),如需办理个人档案接转,待取得《深圳市积分入户通知》后,可通过工作单位或人力资源代理机构自行商调档案。[4]

五、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60号窗口;咨询及投诉电话:12333、82108904);区人力资源部门;

六、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当年度有效,跨年度失效。

七、办理程序

  (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与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办理协议,委托其办理积分入户手续。
 
  (二)网上申报
 
  1、信息填报和提交:
 
  可由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也可由代理机构填报个人信息后提交。
 
  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在个人用户登录处点击“注册”,填写注册信息,注册个人帐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积分入户”,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选择代理机构后保存。信息填报后,需与代理机构经办人联系,经审核后,由代理机构在系统提交。
 
  代理机构进入系统后点击“业务申报”--点击“积分申报”,系统将显示本单位代理的拟积分人员个人测评信息。单位经办人应对个人测评信息进行校核后测评并提交。
 
  代理机构填报信息并提交:代理机构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调干、积分入户)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点击“代理个人信息申报”——点击“代理个人申报积分入户信息”——点击“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依据所填信息测评打分,如积分分值达到100分,选择“测评并提交”。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如本人身份证号已正常升位为18位号码,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其它非正常升位的身份证号码变更,须先到市社保部门变更参保身份证号后,再进行系统申报。
 
  2、如果当前婚姻状况是离异或夫妻双方曾经有过婚史的,必须填写完整婚姻历史信息和各个婚姻阶段的子女信息(含夫妻双方)。
 
  3、如 “毕业院校”、“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及“职业(执业)资格”名称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自行进行录入。
 
  4、申报信息须由代理机构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
 
  5、代理机构及拟积分入户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积分入户的,责任由本人或代理机构承担。
 
  (三)公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按照申报情况每月分两批对系统申报积分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代理机构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进入“进度反馈”栏目,通过该申报人员条目的“办理状态”查看公示结果。如通过可根据系统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并按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公示不通过的,“办理状态”将显示为“公示不通过”,点击后可查看原因。
 
  (四)提交书面材料
 
  代理机构须按照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生成的材料清单,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所有材料须用A4纸整理清晰,须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所有须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应在预审公示通过后60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如预审公示通过后至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不足60日的,须于业务受理截止时间(2013年3月5日)之前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真实、准确、齐全、形式符合规定、积分核算达到100分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积分核算后未达到100分的,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对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退回申报材料,代理机构按照要求补正相关材料后可再次报送,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对于提供虚假或伪造申报材料,扣留相关材料,并根据《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是否同意积分入户的决定。如在审批过程中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事项,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七)申报信息修改
 
  1、已在系统提交信息但尚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如需修改信息,代理机构需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积分入户业务”,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经修改后,可重新经系统填报并提交。对于在预审公示期的人员信息,须待预审公示结束后再点击“撤回信息”,经修改后,可重新经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
 
  2、代理机构需登录系统,点击“进度反馈”——“积分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经修改后,可重新经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
 
  3、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可修改或(终止)撤消积分入户申报信息。信息修改范围仅限积分入户通知及入户指标卡上的信息,且身份证号与姓名不能同时更改。
 
  修改信息: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积分入户业务进度”——选择人员——点击“变更申请”,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打印《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终止)撤消信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在“进度反馈”——“积分入户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
 
  (八)进度查询
 
  单位查询:代理机构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积分入户业务”——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申请信息修改的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本人查询: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办事大厅”——“人才引进业务进度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九)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待市发改部门批准“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积分入户通知”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领取《积分入户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农转非”入户指标卡》(农业户籍人员)。
 
  (十)后续事项
 
  1、拟积分入户人员凭《积分入户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指标卡》)到我市拟入户地区公安分局领取《户籍准予迁入证明》。
 
  2、拟积分入户人员凭《积分入户通知》、《深圳市入户指标卡》和《户籍准予迁入证明》到户籍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3、拟积分入户人员持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深圳市入户指标卡》、《深圳市“农转非”人口入户指标卡》等材料到我市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入户须知详见本指南汇编第七部分:《招调人员办理入户手续告知书》。
 
  《深圳市入户指标卡》一年内有效。
 
  (办理结果查询电话:12333,82108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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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深圳积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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