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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远程网络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

2012-12-23 11:44:13 浏览:
  为推动我国远程教育工作的开展,教育部决定启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根据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资源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总方针是“统筹规划、需求推动、扩大开放、提高质量”。其中网络建设是基础,资源建设是核心,教学应用是目的,管理服务是保证。资源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统筹规划、分工合作、优质高效、重在应用、机制创新”。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的目标是:开发出风格多样、内容丰富,全国大部分地区可以共享的网上教育资源:建立较为完善的教学、指导、服务、管理体系;形成一支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技术和管理队伍:制定比较完善的现
    代远程教育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建立起适应信息化社会的教学模式。为了更好地实施资源建设项目,特制订此管理办法。
    1.7 项 目 验 收 及 维 护
    第二十八条本期项目的完成时间为 I—2年。在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合同到期时,资源建设办公室将依据合同书和验收大纲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远程教育资源建设研究开发项目取得的成果情况; 3.通过远程教育资源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验收程序如下: 1.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验收大纲》的要求,向 资源建设办公室报送《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用户报告》以及有关资料和软件。 2.资源建设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和用户报告后,将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测试,并提出测试意见,反 馈绘项目承担单位。 3. 经过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成果再提请资源建设办公室进行产品认证。 4.通过产品认证的项目成果再方可正式验收,资源建设办公室对按期完成合同目标及有关要求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并拨付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基本完成合同目标的项目做结题处理,并视情况拨付全部或 部分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合同约定的经费余额,并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已使用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自项目验收日起免费维护一年。 第三十二条 验收申请表、用户报告及规定报送的材料可从国际互联网远程教育网站直接下载,或向资 源建设办公室索取。
    1.8 出 版 发 行 与 推 广 应 用
    第三十三条通过产品认证的成果应正式出版。教育部给予经费支持的项目,其成果的出版由资源建设 办公室安排。自筹项目的成果或自行开发的产品,由资源建设办公室和作者协商选择合适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三十四条通过产品认证的成果应尽快推广应用。教育部将组织实行高等学校的会员制管理,凡教育 部给予经费支持的项目,其成果由资源建设办公室安排进入高等学校会员制推广应用。自筹项目的成果或自行开发的产品,由资源建设办公室与作者协商,可以利用高等学校会员制推广应用,也可自行销售。
    第三十五条由资源建设办公室安排推广应用的成果,资源建设办公室可代理著作权人,处理有关著作 权保护或纠纷等事宣。 第三十六条 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将采取分布建设、集中管理的方式进行。资源建设办公室将在资源使用、信息发布、教学服务、运行管理等方面采用现代远程教育信息网站的形式,通过网络推广应用 远程教育资源。网站面向团体和个人提供服务。团体采用会员制,个人采用收费制。资源建设办公室还将组织出版教学资源光盘和配套文字教材,所有收益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分配。
    1.9 权 利 与 义 务
    第三十七条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可获得教育部在资源建设方面的经费和政策支持, 获得推广应用项目成果的服务,享受合同所规定的各种权益。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同时承担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义务,服从资源建设办公室对资源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任务,在严重违 约时要承担合同所规定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投资者享有,谁投资谁收益。
    第三十九条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成果的专有出版权需授予教育部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委员会指定 的出版单位。
    第四十条教育部投入经费的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项目,教育部享有优先使用其成果的权利。但需遵 循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支付投资者和开发单位应得的利益和报酬。
第四十一条著作权所有者的各项权益,均与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委员会通过合同约定,受到 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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